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4453号
原告沈阳某材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辽宁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沈阳某材料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工程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某材料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材料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材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0.00元,减半收取352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沈阳某材料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