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6008号
原告: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锦绣园1-1-1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思,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文明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肖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 晨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