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灵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灵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5037号 原告:金华市灵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瀑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灵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灵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灵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