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路亿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延庆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8727号
申请人: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36219X8。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女,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项目办公室,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229780979255D。
法定代表人:王明芹。
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项目办公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824830.26元或相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24830.26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824830.2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项目办公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824830.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项目办公室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倪青云
书 记 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