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路亿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物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515号



原告: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4层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36219X8。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京张路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9000117938X。

负责人:郭铁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芹,北京市延庆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职员。

被告:新疆天物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净水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640499。

法定代表人:蔡宜东。

原告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新疆天物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以主体有误,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4元,由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