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515号
原告: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4层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36219X8。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京张路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9000117938X。
负责人:郭铁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芹,北京市延庆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职员。
被告:新疆天物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净水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640499。
法定代表人:蔡宜东。
原告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新疆天物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以主体有误,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4元,由北京博路亿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