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财保486号
申请人:北京绿雅兴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703。
法定代表人:李先动,执行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绿雅兴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8573.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8573.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13元由申请人北京绿雅兴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