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泛华天河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66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泛华天河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1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泛华天河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6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二、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向北京泛华天河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租赁物,包括:1、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3号楼1层的最北侧东面的办公室一间,建筑面积约为25平方米;2、位于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内、面积约为40506.3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固国用[2011]第060101号)减除三栋职工宿舍楼所占土地外的国有土地一块,及上述土地上所建除三橦宿舍楼(约10800平米)外的其它所有建筑、构筑物—包括:三个车间(约11000平米)、办公楼(约2200平米)、北侧平房(约1000平米)等。权利人北京泛华天河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付位于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内的1.5个车间,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并已签收。经查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内的1.5个车间目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我院于2017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6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