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008A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606819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6号楼9层1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68817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