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南京冰雪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7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南京冰雪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名为施工合同,但实际上系承揽合同,该合同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南京冰雪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99号,属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辖区内,故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另双方当事人关于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南京冰雪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卫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