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0861号
原告: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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