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02民初15295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负责人:何某,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