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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新疆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1656号 原告:雷某某,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新疆某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雷某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4元,减半收取计186.12元,由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