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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华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筠连县华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民主路2段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筠连县巡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于1986年8月2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2年10月2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彝良县荞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彝良县荞山镇安乐村街上社。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上诉人筠连县华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彝良县荞山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3.00元,退还筠连县华人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