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04号
原告:**,男,汉族,工人。
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操坤林,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才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