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3民初65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由柳州市鱼峰区晶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650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鱼峰区,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与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