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3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工业园区能源大道东段(3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王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魏文超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