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白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46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