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白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46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