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05月23日作出的(2022)京仲案字第1717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运费174024元;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窝工损失100000元;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58500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用45823.99元。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收益保险等财产线索。
本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