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5民初177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新奥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法定代表人:郑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克拉玛依市新奥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克拉玛依市新奥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拉玛依市新奥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系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后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在本案立案前,劳动者已针对同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向本院起诉并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新0205民初17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曹 建 亭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