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执保78号
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216号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购买资产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万元,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