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益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9311号 申请人:南京益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B栋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经济开发区苏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益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益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存款共计4724997.8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存款共计4724997.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