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51民初9053号
原告:上海菲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宁夏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菲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菲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菲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