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3480号
原告苏州市塑腾净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花路东(浒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民丰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塑腾净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塑腾净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已全额付清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塑腾净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塑腾净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1元,由原告苏州市塑腾净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