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81民催32号
申请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民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987999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黄岩益康医用化学厂,帐号为12×××3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987999,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黄岩益康医用化学厂,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了(2017)浙1081民催3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