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6执恢163-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鼎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357280元,该款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180000元,余款177280元于2017年9月底前付清。若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0元,由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以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余款项3606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061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3月20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3月20日、2019年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委托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登记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E×××××(江淮牌)、湘E×××××(五十铃)、湘E×××××(吉利美日牌)、湘E×××××(长城牌)、湘E×××××、湘E×××××(别克牌)、湘E×××××(江淮牌)、湘E×××××(江淮牌)、湘E×××××(福特牌)车辆,因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故暂不能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限高决定书、委托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部分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