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03民催26号
申请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殷亦坚,董事长。
申请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之日起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00005126248641、金额36747元、出票日期2018年3月27日、到期日2018年9月27日、出票人黑龙江省国龙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常纪刚
审判员 张忠仁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