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初17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茗苑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原高庙茶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茗苑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