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天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针对鉴定印章的印样比对存在重大瑕疵。案外人**科属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存在遗漏,可能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不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建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