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天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针对鉴定印章的印样比对存在重大瑕疵。案外人***属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存在遗漏,可能导致对本案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