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127号
原告:兰州市红古区龙祥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夹滩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龙,该合作社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春,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市红古区龙祥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委派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进行诉前调解,经主持调解,兰州市红古区龙祥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兰州市红古区龙祥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市红古区龙祥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02元,由兰州市红古区龙祥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叶生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