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鸿雄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双联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祁建雄,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富平,职务:董事长。
临洮县鸿雄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临洮县鸿雄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9237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40%(36948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40%(36948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20%(184740元),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可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因义务人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榆中绿茂家庭农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洮县鸿雄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坚会新
书 记 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