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906号
原告:甘肃大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农科院新村41号第四单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大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大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大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76元,减半收取8,338元,由甘肃大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