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22民初15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南300米安阳国际物流港2号楼211。
法定代表人:韩改革,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64N18M。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伟,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南、兴国路东。
法定代表人:付继平,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3262785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恩栋,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宏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伟、刁德飞,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恩栋、高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6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开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8日,宏展公司、开源公司签订钢板仓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由宏展公司为开源公司制作安装3座钢板仓,合同总价547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交由宏展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同日,宏展公司、开源公司又签订钢板仓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由宏展公司为开源公司制作安装3座钢板仓,合同总价847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交由宏展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宏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经开源公司验收合格。开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承兑),2019年12月份支付工程款299350元(电汇)、82050元(电汇),累计共支付881400元,下欠512600元工程款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宏展公司经多次催要,开源公司一拖再拖。
开源公司辩称,对宏展公司诉讼的事实有异议,开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付款;宏展公司起诉的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宏展公司加工安装的部分,也不符合标准,宏展公司无权主张开源公司支付款项;宏展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自行撤场,系根本性违约,在其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下,也无权要求开源公司支付款项。
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宏展公司支付开源公司违约金及损失共计4000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宏展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8日,开源公司与宏展公司就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签订钢板仓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宏展公司为开源公司制作安装3座钢板仓,自开始施工之日起,有效施工周期30天。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伍仟元整。合同签订后,宏展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进场,2019年12月11日撤场,逾期35天。且宏展公司加工制作的钢板仓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一直未满足验收条件,影响了开源公司的正常投产,给开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日,开源公司与宏展公司就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签订钢板仓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内容同上。合同签订后,宏展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进场,宏展公司安装的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也未在施工期内完成加工安装工作,截止庭审之日工期延误157天,影响了开源公司的正常投产,给开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违约金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为:1.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逾期35天,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逾期157天,两项共计逾期192天,每天按5000元计算,共计960000元,开源公司主张294000元;2.另外开源公司委托第三方干完宏展公司未完成的工作,产生费用106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00000元。
宏展公司辩称:1.宏展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有效施工周期内完工,并且工作量经开源公司确认,开源公司无故推迟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合格;2.开源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违约责任来看,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违约金来看数额过高,应当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调减;开源公司的正常投产需要诸多报批报备手续和资料,合同约定有具体的进场时间,宏展公司按约定时间进场,但由于现场不符合施工条件,需要开源公司通知施工,宏展公司方可施工,自开始施工之日起,有效施工周期为30天,宏展公司在有效施工周期内均已完工,不存在延误工期情况。综上,应驳回开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8日,开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宏展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钢板仓承包合同(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一份,主要内容为:本合同于2019年9月11日由甲乙双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合同内容(包主辅材料、制作、安装费、运费、吊装费、工具、防腐、保险、税金),名称铝灰储罐、石灰石储罐、均化库储罐,乙方负责钢板仓的所有主辅材料费、制作安装费、运费、税金、环氧油漆三道防腐及吊装费,合同总价为847000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接甲方通知进入甲方工地施工,但甲方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自开始施工之日起,有效施工周期30天,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施工地点: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本合同正式生效;乙方所有材料发到现场后,乙方完成第一座仓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15%的进度款;乙方完成第二座仓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15%的进度款;乙方完成第三座仓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15%的进度款;三座钢板仓全部完工15日内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给乙方至合同总额15%的进度款;10%为质保金,其中5%自项目验收完成无质量问题6个月后付清,剩余5%自项目验收完成无质量问题18个月后付清;自本合同全部内容完工验收之日算起18个月。同日开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宏展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钢板仓承包合同(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一份,合同总价为547000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同内容基本同上。两份合同均是开源公司刘洪波签字、加盖公章,宏展公司王高伟签字、加盖公章。同日,双方签订室外罐安装制作技术协议两份,两份协议均是开源公司王剑签字、加盖公章,宏展公司王高伟签字、加盖公章。2019年9月26日开源公司预付宏展公司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11月18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一份,主要内容为: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完工两座钢板仓,应付30%进度款,扣除已付款外,应再付14.8万元。2019年11月22日开源公司王剑、韩斌在付款申请上签字:情况属实。2019年11月27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提交工程量确认单一份,主要内容为: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完工三座钢板仓,请予确认;2019年11月29日开源公司韩斌签字:主体已完成,爬梯、仓门、通气孔、检修孔已完成;2019年11月30日开源公司王剑签字:情况属实。2019年12月4日,开源公司支付宏展公司工程款299350元。2019年12月14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于2019年11月29日已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合同总价15%的进度款。2019年12月18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提交工程量确认单一份,主要内容为: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已完工一座钢板仓,请予确认。同日,开源公司张永亮、宫恩欣签字:在12月10号签单的基础上,?14米利浦仓完成了垂直度校核,外爬梯焊完,?12米的两个镀锌板到场,仓顶面漆等3个仓全部做完统一刷,仓内立柱筋没刷漆。宏展公司唐小宽签字。2019年12月25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提交工程量确认单一份,主要内容为: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已完工两座钢板仓请予确认。2019年12月26日,开源公司宫恩欣、李文泉、张永亮签字:第二座仓已主体完工,内立柱拉筋未刷漆,仓顶面漆等全部完工后再刷。2019年12月27日,开源公司支付宏展公司工程款82050元。2019年12月27日,开源公司向宏展公司发送通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于2019年12月初完成,存在以下问题:1.三个库顶部内侧未按照合同防腐要求执行,合同签订要求三遍防腐,现场仅防腐两层,且均化库顶部防腐不到位;2.仓内所有加强筋全部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防腐;3.安装人员未带经纬仪,安装过程中未采用经纬仪对罐体进行垂直度校正,目测罐体垂直度误差较大;4.罐体落地时未将底部缺板处进行补焊。2019年12月27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回复函一份,主要内容为:1.关于仓顶内部防腐问题:正常情况下,钢板仓内部不要求防腐,应贵公司现场要求,做了防腐,而且是三遍,完全超出规范要求。另外,在做完防腐后,是经过贵公司现场负责人同意才开始的下一步工序,否则,贵公司现场负责人不可能同意下一步工序,也不可能在完工单上签字;2.仓内所有加强筋是完全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的,钢板仓内部构件不要求防腐;3.关于仓的垂直度问题:三仓完工后我方一直要求贵公司验收,但贵公司一直不验收,多次联系贵公司刘经理,刘经理说让我们先走,请示老板后再说,至今没有明确的答复。现在说“目测”误差较大,这种“目测”的说法是极不负责任的;4.贵方提的这个问题,根本不是问题,这是正常工艺。2019年12月28日,开源公司向宏展公司发送加快施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于2019年11月23日进场开始施工,截止到12月27日,只完成两个仓的安装工作,还有一个仓未完成。根据合同约定,3个仓总共的施工期为30天,目前已经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望能抓紧时间,尽快完成最后一个仓的加工安装工作。宏展公司称没有收到该告知书。2019年12月30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函一份,要求支付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合同总价15%的进度款;同日,宏展公司又向开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函一份,主要内容为: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第二座仓于2019年12月26日已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合同总价15%的进度款,目前工地已停工三日。2019年12月31日,宏展公司向开源公司发送通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钢板仓承包合同(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第二座仓于2019年12月26日已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合同总价15%的进度款,但到目前为止,我公司还未收到此款,现通知贵公司,我公司人员于今日撤离现场,待贵公司支付此款后,再协商二次进场时间,但二次进场之前贵公司须支付由于停工造成的所有损失(施工人员误工、差旅、设备占用等)。2019年12月31日,开源公司向宏展公司发送通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针对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我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给贵司发送加快钢板仓施工告知书,贵司回复已收到,但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贵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对第三个钢板仓进行加工安装。1.贵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12月23日完成3个钢板仓的全部施工安装,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仅完成两个钢板仓的主体加工安装及部分材料的除锈防腐工作,已经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工期;2.我公司在第一座仓未完成的情况下已经支付合同总价的15%的进度款;3.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多次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除锈及防腐刷漆,现场人员拒不执行,且贵公司一直未给明确回复;4.在第三个钢板仓尚未开始加工安装及前两个钢板仓相关附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我公司坚决反对贵司现场人员撤离。人员撤离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贵司承担;5.贵司应严格履行与我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技术协议,及时安排人员沟通施工过程中的问题。2019年12月31日,开源公司向宏展公司发送通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针对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板仓制作项目,我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给贵司发送通知函,贵司回复已收到,从回复上看贵司未能了解我公司通知函所述内容:1.我公司提出的防腐要求是在遵循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具体要求,合同及技术协议中均明确写明:“乙方负责钢板仓的所有主辅材料费、制作安装费、运费、税金、环氧油漆三道防腐及吊装费”,且技术协议中也明确写明“储罐的加工制作必须符合国家与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工艺参数及技术要求进行设备制作”,在施工过程中顶板部分仅防腐两道、加强筋全部未防腐,施工过程中多次与贵司人员协调沟通此事,现场人员拒不执行,且贵公司一直未给明确回复;2.现场完工单签字仅代表现场罐体主体制作完成,不代表附件制作安装及防腐完成;3.贵司提出垂直度问题,贵司安装人员未带经纬仪,安装过程中未采用经纬仪对罐体进行垂直度校正,没有经纬仪无法对垂直度是否合格进行准确判断,但是三个储罐之间相互对比垂直度差异较大,我公司现场人员专门带贵司施工队长实地看过;4.贵公司提的正常工艺不代表符合合同要求,如第一条所述,我方的验收标准为:①国家与行业相关标准要求;②合同及技术协议中的相关要求;5.贵司施工工期从10月7日人员设备材料进场,至12月11日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共计66天远远超出合同约定30天工期,且至今未达到合同与技术协议中的要求。宏展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撤离现场。2020年5月7日,开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钢板仓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本合同于2020年5月7日由甲乙双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耗材、制作安装费、防腐、保险),名称石灰石储罐,乙方负责钢板仓的所有耗材、制作安装费、税金、吊装费、除镀锌板以外的钢构件需除锈防腐(罐体内侧刷环氧富锌底漆两遍,罐体外侧刷环氧富锌底漆两遍,环氧富锌面漆两遍)。钢板仓的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合同总价为106000元(含3%专用发票),乙方工人进场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合同工期30天。施工地点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2020年5月25日开源公司支付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钢板仓安装费用100700元。开源公司提供开源公司刘洪波和宏展公司王高伟从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19年12月16日开始双方对立柱防腐刷漆问题进行沟通,双方对立柱防腐刷漆的合同约定理解不同,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上述事实,有宏展公司提供的钢板仓承包合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付款申请、工程量确认单、验收单、钢筒仓技术规范、宣传册,开源公司提供的钢板仓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加快钢板仓施工告知书、通知函、现场视频、钢板仓承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刘洪波和王高伟的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9年9月18日,开源公司与宏展公司签订的两份钢板仓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针对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宏展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完工后,开源公司韩斌、王剑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开源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75%工程款635250元,剩余15%工程款没有按时支付,质保金中5%的款项也应支付,开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宏展公司20%的工程款为169400元。针对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由于双方对立柱防腐刷漆的合同约定理解不同,争议较大,从2019年12月16日开始双方对立柱防腐刷漆问题进行沟通,宏展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完成第一座仓,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第二座仓后,开源公司均在工程量确认单写明内立柱没刷漆,双方对此多次沟通、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宏展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撤离现场。2020年5月7日,开源公司将钢板仓的制作安装及镀锌板以外的钢构件需除锈防腐(罐体内侧、外侧刷漆)承包给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完成,支付安装费用106000元,对比两个合同约定的内容等情况,无法认定开源公司主张的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包括仓内立柱的防腐刷漆;宏展公司未完成第三座仓的工作就撤离现场,后开源公司将包括钢板仓罐体内侧、外侧刷漆等工程承包给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应视为开源公司将宏展公司未完的工程已完工;尽管该安装费用明显高于开源公司与宏展公司的合同约定,但开源公司已实际支付该费用,故该安装费应从支付宏展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鉴于宏展公司已将第三座仓的镀锌板进场,扣除安装费用106000元外,其他工程款开源公司应支付给宏展公司;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合同总价为547000元,开源公司已支付宏展公司45%工程款为246150元,减去支付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安装费用106000元,尚余工程款为194850元,扣除5%质保金27350元,开源公司应再付宏展公司工程款为167500元;宏展公司要求开源公司支付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宏展公司应向开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源公司反诉要求宏展公司支付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的安装费用10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费用在本诉部分已合并处理,反诉主文部分不再单独进行表述;开源公司反诉要求宏展公司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294000元,针对内蒙古华源天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开源公司称宏展公司逾期35日,宏展公司称按期完工,双方对具体进场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开源公司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后,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5%的工程款,后于2019年12月27日才开始提出此事;针对甘肃华源西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开源公司称宏展公司逾期157日,但双方对具体进场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对仓内立柱是否应防腐刷漆有争议,协商没有结果,加上开源公司没有按时付款,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宏展公司最后离场;综合以上情况,开源公司要求宏展公司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宏展公司、开源公司的合法、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69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计4488元,由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8元,由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950元;反诉费3650元,由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7元,由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83元;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新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