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3813号
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南300米安阳国际物流港2号楼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64N18M。
法定代表人:*改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城村*家围子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2MA1BGBMA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75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75000元。
案件申请费2395元,由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