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1587号
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向南300米安阳国际物流港2号楼211。
法定代表人:*改革,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64N18M。
被申请人: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南、兴国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326278532。
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