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379号
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89262G),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主管,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XXXXXXXXXX。
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融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乐、蒋飞、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融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2016年度的物业管理费2574.6元,并承担拖欠上述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以欠付物业费2574.6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6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至2021年4月1日止);2、判令***支付201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2574.6元,并承担拖欠上述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以欠付物业费2574.6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止);3、判令***支付2018年度的物业管理费2574.6元,并承担拖欠上述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以欠付物业费2574.6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止);4、判令***支付2019年度的物业管理费2574.6元,并承担拖欠上述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以欠付物业费2574.6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止);5、判令***支付2020年度的物业管理费2574.6元,并承担拖欠上述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以欠付物业费2574.6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止);6、判令***支付2021年度的物业管理费2574.6元,并承担拖欠上述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以欠付物业费2574.6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止);7、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3月25日与开发商“北京金融街奕兴天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购得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华佗路一号院金融街融汇小区22楼2单元2001室房屋,为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3.73㎡。我公司系金融街融汇小区为物业服务企业。《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了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我公司依约向***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按房屋建筑面积73.73㎡以及2.91元/月/㎡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向我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如***逾期付款应根据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标准向我公司支付滞纳金。合同生效后,我公司依照约定持续性的为***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自2016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共计欠缴物业管理费16 248.3元,并产生相应的滞纳金。我公司多次对***采用电话及书面形式催缴无果。***长期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及业主临时规约的相关条款,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及融汇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将此事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我是涉诉房屋业主,认可房屋坐落、面积、欠费期间。我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验房之后贴壁纸之前,家里大墙壁就开裂,我与当时的物业经理沟通之后,对方带人去我家实地查勘之后说我家的墙壁确实有问题。之后,有专业的人去我家看了之后说这个裂缝没有问题,让我可以贴壁纸,我贴了之后两三个小时墙纸就全掉了。当时我用ipad拍了照片,我又向物业反映这个问题,物业就说帮我协调,说是帮我铲墙漆之后就可以重新贴壁纸。物业辛经理说让我自己处理完了之后拿着票据去找他处理,我都自己花钱处理了之后去找辛经理,但是辛经理一直没有给我处理,也不再提抵物业费的事。我当时也录了音,但是因为储存的原始载体电脑出了问题,打不开,我无法提交证据。我为了解决这个事情,购买墙纸花费3500元,工人工资1500元,我自己的误工费2000元,合计是7000元,我现在是要求物业给我减免物业费并赔偿我的损失。自2018年至今我一直居住在韩国,所以我无法收到金融街公司的催缴单。故,不同意金融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系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华佗路一号院金融街融汇小区22楼2单元2001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3.73平方米。2014年3月25日,北京金融街奕兴天宫置业有限公司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91元每平方米每月。金融街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尚欠2016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的物业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金融街公司举证证明其系***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金融街公司在服务期间该小区运转基本正常,***亦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与金融街公司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理应向金融街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金融街公司要求***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物业费的具体数额经过本院核算为15 447.6元;关于***辩称房屋墙壁开裂,金融街公司工作人员承诺折抵物业费,因金融街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切实解决问题的原则,在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搭建沟通、协调的平台。金融街公司虽提供了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但在服务内容、质量和水平上均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和提高。在***入住后装修过程当中,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在其与金融街公司多次协商后,金融街公司均未给予解决,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酌定予以部分减免。鉴于金融街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依据公平原则,本院免除***支付滞纳金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的物业费11 947.6元;
二、驳回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由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元(已交纳),由***负担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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