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618号
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庆梅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惠卿
书记员 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