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35号
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 记 员 徐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