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7133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凤婷(原告之母),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
被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鑫,女,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