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终9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瑞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福星路12号憬乐轩3楼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WTCXX。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瑞谷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