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9656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建材市场13栋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LKMT4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宏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青塘大树岭村B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与**、***盛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宏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2216586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盛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宏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2216586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盛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宏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