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1783号
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R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1783号
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R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兰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