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2543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8号创维创新谷2#B13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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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