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2543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8号创维创新谷2#B13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被告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