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02民初10272号 原告: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某某青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委会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青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青岛公司立即停止对青岛**小区全体业主物权的侵害;2.判令某某青岛公司立即拆除搭建在青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铁塔;3.判令某某青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某某委会明确停止物权侵害是指禁止某某青岛公司对铁塔相关设备进行操作。事实和理由:某某委会为经过民主程序成立并经备案登记的组织,某某委会所在的青岛**小区于2005年由天海某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2019年8月,某某青岛公司指令施工方在青岛**小区红线内施工安装铁搭。某某委会发现后立即拨打市长热线投诉处理,同时某某委会及物业也多次到辖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反映此事。后经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某某青岛公司搭建在青岛**小区红线内的铁塔未经过任何审批及备案手续,且该行为侵占了青岛**小区的公摊面积。但某某青岛公司不仅未拆除该铁塔违法建筑物,反而一边在答复某某委会正在选新址建铁塔,另一边却于2020年3月11日晚上继续施工在铁塔上加装设备,且2021年6月中旬某某青岛公司再次安排人员在铁塔上加装设备,被某某委会制止后,施工人员仓促离开。某某委会多次向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南信访办、青岛市信访办及城管部门反映,上述受访政府部门均对小区业主的维权诉求表示认可,并支持小区业主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某某委会认为,某某青岛公司明知未持有任何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及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或授权前提下,违法私自在青岛**小区红线范围内搭建铁塔,企图通过既成事实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已经严重侵害了青岛**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青岛市南区。因此,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某某青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某某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青岛分公司辩称,一、某某委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1.民诉法第48条、民诉法解释第52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包括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委会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不属于其他组织。2.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履行相应职责,其义务承受人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本身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及财产,不具有当事人能力,因此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加民事诉讼,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授权书,其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是代表人而非业主委员会本身。在判决结果的承受人为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涉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由业主共同管理、共享权利、共担义务。某某委会的诉讼行为是否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授权,某某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使诉权的行为得到了该栋楼其他业主的共同授权,其无权代表全体业主改变现状,故某某委会提出建设基站的行为侵害了业主利益、要求拆除基站的主张不成立。二、通信基站属于国家战略公共设施,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是201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主要从事基站铁塔及配套设施等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某某青岛公司目前拥有1.5万处站址,承载着全市一千多万移动用户的通信需求,坚持通过打造和发展自身建设运维能力,助力提升青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为青岛信息化建设贡献力量。青岛市政府制定了5G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明确了某某青岛公司统筹青岛市5G基站建设。某某委会起诉要求某某青岛公司拆除基站的行为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电信服务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是为了向不特定的社会提供电信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电信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使更多人能够享受物质文明带给的福祉;公民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当负有“容忍义务”,该义务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而设置,是业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涉案基站靠近胶州**道,为避开隧道,在选址过程中进行了优化。另外建设基站是为小区业主及周边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是为了公共利益。综上所述,某某委会无诉讼主体资格,某某青岛公司建设基站是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案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青岛公司于2019年在本市市南区青岛**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建设基站一处。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日对涉案基站的施工方即案外人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在市南区双星名人路与团岛二路路口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构筑物一处(即涉案基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某某青岛公司陈述,如在小区内建设基站需事先与产权人达成协议,因涉案小区没有院墙,不易分辨基站所在土地为公共绿地还是小区规划用地;涉案基站可能在青岛**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但没有经过专业测定。 某某委会系青岛**小区业主于2018年选举产生,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登记。2020年12月24日,青岛**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授权某某委会通过诉讼方式对小区红线内违建铁塔侵权等问题进行维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某某委会提交的小区总体及室外工程总平面图、涉案基站的照片等可证实涉案基站位置在青岛**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某某青岛公司虽陈述无专业机构测定无法确认基站具体位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某某青岛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小区内建设基站取得了合法授权,某某委会要求其拆除该基站铁塔及配套设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某某委会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本次诉讼亦经过了业主大会的授权,某某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对青岛**小区物权的侵害; 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在青岛**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基站铁塔及配套设施(位于本市市南区双星名人路与团岛二路路口); 三、驳回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