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铁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15609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68号(海泰万丰)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94441502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铁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荣泉路与锦宏东路路口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社区主任。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铁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