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8992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68号(海泰万丰)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94441502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1307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750440048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