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民终7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68号(海泰万丰)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94441502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3号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青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色海岸业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2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铁塔青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色海岸业委会的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塔青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金色海岸业委会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色海岸业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金色海岸业委会提交的小区总体及室外工程总平面图、涉案基站的照片等可证实涉案基站位置在青岛双星金色海岸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铁塔青岛公司虽陈述无专业机构测定无法确认基站具体位置,但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铁塔青岛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小区内建设基站取得了合法授权,金色海岸业委会要求其拆除该基站铁塔及配套设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认为是错误的。1.金色海岸业委会提交的小区总体及室外工程总平面图、涉案基站的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基站位置在其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2.没有经过专业机构测定不能确认基站具体位置;3.一审法院认为铁塔青岛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错误的。证明涉案基站在金色海岸业委会所在小区的举证责任在金色海岸业委会,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涉案通信基站属于国家战略公共设施,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是201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主要从事基站铁塔及配套设施等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金色海岸业委会起诉铁塔青岛公司拆除基站的行为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电信服务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是为了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提供电信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电信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物质文明带来的福祉;公民在享受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应当负有容忍义务,该义务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而设置,是业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涉案基站靠近胶州湾隧道,为避开隧道,在选址过程中进行了优化。另外,建设基站是为小区业主及周边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是为了公共利益。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金色海岸业委会的请求。 金色海岸业委会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基站位置在青岛双星金色海岸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证据充分,且有法可依。一审庭审过程中,金色海岸业委会提交的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铁塔青岛公司就涉案基站委托的施工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可知,该条款适用条件为“在城市、镇规划内”进行建设,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涉案基站的位置进行勘验调查后出具的该文书,综合金色海岸业委会提交的照片、铁塔青岛公司的当庭陈述内容可以证实,涉案基站位于青岛双星金色海岸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金色海岸业委会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铁塔青岛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适用的举证责任正确。二、通信基站虽属于公共设施,但具体的建设和运行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铁塔青岛公司明知对涉案基站进行建设需要取得业主同意和需获得行政机关的审批手续,依然置之不理,并在施工过程中无视金色海岸业委会和金色海岸小区业主的反对意见一意孤行偷偷施工,其不仅是对金色海岸小区业主权益的侵犯,更是打着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幌子践踏法律的尊严。而由于涉案基站的违法建设,已经导致金色海岸小区临近的房屋售价大跌。铁塔青岛公司完全可以重新选址将涉案基站迁移走以实现建设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色海岸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铁塔青岛公司立即停止对青岛双星金色海岸小区(以下简称金色海岸小区)全体业主物权的侵害;2.判令铁塔青岛公司立即拆除搭建在金色海岸小区红线范围内的铁塔;3.判令铁塔青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铁塔青岛公司于2019年在青岛市市南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建设基站一处。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日对涉案基站的施工方即案外人青岛鑫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在市南区双星名人路与团岛二路路口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构筑物一处(即涉案基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铁塔青岛公司陈述,如在小区内建设基站需事先与产权人达成协议,因涉案小区没有院墙,不易分辨基站所在土地为公共绿地还是小区规划用地;涉案基站可能在金色海岸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但没有经过专业测定。 金色海岸业委会系金色海岸小区业主于2018年选举产生,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登记。2020年12月24日,金色海岸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授权金色海岸业委会通过诉讼方式对小区红线内违建铁塔侵权等问题进行维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金色海岸业委会提交的小区总体及室外工程总平面图、涉案基站的照片等可证实涉案基站位置在金色海岸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铁塔青岛公司虽陈述无专业机构测定无法确认基站具体位置,但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铁塔青岛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小区内建设基站取得了合法授权,金色海岸业委会要求其拆除该基站铁塔及配套设施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金色海岸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金色海岸业委会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本次诉讼亦经过了业主大会的授权,金色海岸业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对金色海岸小区物权的侵害;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在金色海岸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基站铁塔及配套设施(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双星名人路与团岛二路路口);三、驳回青岛双星金色海岸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金色海岸业委会在一审中提交的金色海岸小区规划平面图、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铁塔青岛公司将涉案通信基站安装在涉案小区内,铁塔青岛公司主张不能确定通信基站安装在涉案小区规划红线之内,但其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铁塔青岛公司建立通信基站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但应当以合法建设为前提。铁塔青岛公司在涉案小区内安装通信基站,但其未提交已经过相关部门规划审批及准许施工建设的相关合法手续,铁塔青岛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金色海岸业委会代表涉案小区业主起诉要求铁塔青岛公司停止侵害、拆除铁塔基站及配套设施,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铁塔青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