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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H某某(某某)与北京东方润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41581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新西兰籍,无业,住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新区。 被告:北京东方润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33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润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