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41581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新西兰籍,无业,住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新区。
被告:北京东方润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33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润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