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顺义区百盈路8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3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3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