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1164号之一
原告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家模、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6元,减半收取108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83元,由原告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书记员  罗莉华